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项目“八公开”》的通知
(建办〔2011〕11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行业主管局(处、办),宿松、广德省直管县建委:
为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地为我省大建设、大发展服务,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办法》第五条规定及有关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厅审批办会同有关处室对厅原06年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八公开”内容进行了修订,并经过4月6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项目“八公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审批办联系,联系人:张有祝,联系电话:05512866752。
附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项目“八公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项目“八公开”
项目名称:省级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3、《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计委〔1991〕583号)
4、《
安徽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申报条件:由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且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含电子文件);
2、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3、项目所在地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符合法定城乡规划的情况;(2)项目拟选位置周边用地的现状及规划情况;(3)项目的规划建设要求。)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的,项目建设单位还需征求所经过的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4、项目所在地县以上土地、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安全、水利、文物、消防、卫生等部门意见在项目选址审查过程中,视具体情况而定。相关部门意见应是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提出明确意见);
5、项目拟选址地区的法定城乡规划相关图件1张(A3规格,需标注项目拟选位置,项目所在地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
6、项目拟选位置地形图3张,用红色实线标注拟建设用地的四至界线或线位(A3规格,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至1:10000,其中1张需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
7、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以下建设项目需提供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1)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2)未纳入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8、国家及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说明清楚,并退回申请人;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4、申请人持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承诺期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6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授权:决定受理、会同办理。
项目名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丙级)
审批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3、《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4号令)
申报条件:
乙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2、达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丙级资质: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达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4、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需提供申报表3份)及《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一式2份;
2、申报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函;
3、经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材料(包括、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等)的复印件一份;
4、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工作场所等附件证明材料;
注:不予行政行政许可的办件,企业重新申报需上报材料内容如下: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二、不合格部分的补正材料;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中央与在肥省直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
2、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以函的形式提出初审意见,核验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申请人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中央与在皖省直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有关材料直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原件由厅城市规划处审核;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说明清楚,并退回申请人;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6、申请人持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通知书到窗口领取资质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间: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5个工作日和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会同办理。
项目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十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申报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一)甲级资格
除以上6项外还需提供:
1、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乙级资格
除以上6项外还需提供:
1、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暂定级资格
除以上6项外还需提供: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2、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3、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申报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2份(申报甲级的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2份(申报甲级的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注:上述申报材料均须提供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函。
不予行政许可办件重新申报提供如下材料: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二、不合格部分的补正材料;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
办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