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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一)企业自查自评合格后上报创建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二)创建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以文件形式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在5个工作日内,从“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专家库”(另行公布)中随机抽调专家(每组不少于3人),组成评审考核组,对申报创建工程进行现场评审考核,并及时将评审考核结果报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质安处会有关处室按10%的比例组织抽查;

  (四)经审核和抽查合格的报分管厅长审批,并在我厅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的,我厅授予“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称号,并下发文件进行公布(我厅门户网站同时公布);

  (五)评审考核和抽查不收费。

  五、相关奖惩措施

  (一)获得“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称号的建设工程,由我厅颁发标牌;

  (二)获得“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称号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给予承建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实施奖励。

  (三)“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作为申报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和“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条件之一;

  (四)创建“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年度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重要依据;

  (五)获得“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在竣工前,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或其他与其荣誉不相符的情形,取消已经公布的荣誉称号,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附则

  (一)广德和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中的市级管理权限执行。

  (二)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结构层数

 

建筑面积

 

合同造价

 

开工日期

 

形象进度

 

项目经理

 

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项目专职安全员

 

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项目专职安全员

 

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项目专职安全员

 

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业主代表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总监(签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业主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现场评审考核组意见

 

 

 

 

组员(签字):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厅领导审批意见

 

 

 

 

厅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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