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13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省辖市单体建筑面积需达10000平方米或市政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其他县(市)需分别达到8000平方米或4000万元以上(使用先进技术、施工安全有特点的可适当放宽)。所谓“建筑工地”,是指一处正在发展建筑项目,进行土木工程的地点,其周边范围常设置大门门头,用围挡或围墙进行封闭,限制人员及物料、机械和车辆的进出,有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值守,所有人员进入要登记、戴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