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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管理养护的指导意见


  (三)严格监督管理

  1、推行动态管理。要建立承租对象资格年审制度。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民政、公安、住房公积金等机构与社区的协作配合,通过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住房使用、承租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等相关资料和管理工作中其他动态信息,做好保障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工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检查等工作。

  2、建立退出机制。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区分不同家庭情况,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建立健全退出管理机制。对骗取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违规使用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拒不纠正、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含)以上拖欠租金,利用租住住房从事违法活动或违反其他管理规定,以及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还或退出;逾期未退还或退出的,可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追缴房租,直至收回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规定的,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及违规使用住房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几点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养的实施管理。

  2、明确管养职责。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管理,并对选定的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或受委托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各级财政、物价、公安、监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部门各司其责,负责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3、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形成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实行各方配合、互相协调、齐抓共管的协管机制,履行各自法定职能,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后期管养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后期各项管养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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