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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管理养护的指导意见


  (一)加强租赁管理

  1、规范合同管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载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范围、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明确产权人、管理人和承租人三方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租金和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合同期满后,经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2、严格租金管理。

  (1)实行差别化租金制度。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租金状况,并综合考虑承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地可区别保障标准内与保障标准外,低保家庭与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制度。

  (2)强化住房租金管理。建立租金收缴管理台帐和催缴制度,提高住房租金的缴交率。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3)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贷款以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养护、投资补助。

  (二)规范物业管理

  1、采取专业化管理和住户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管理养护,可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社会信誉好、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委托其他专业管理机构承担。也可由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养护,要纳入项目统一的物业管理。

  2、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按照市、县物价部门规定的服务等级或类别的下限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

  3、优先吸纳保障对象参与。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承租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从事相应物业服务工作。吸纳素质较高、责任心强、热心公益的住户参与管理,充分发挥住户自我管理积极性。

  4、强化维修维护。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养护突发应急事件抢修、日常维修养护以及大中修年度计划申报和预算报批等制度。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承担;大、中修应按照工程施工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确保配租家庭的正常使用。对房屋内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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