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清洁工程后续管养的意见
(建村〔2011〕144号)
农村清洁工程自去年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实施乡镇按照“一书两图”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农村乡镇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依然存在。随着农村清洁工程的深入推进,加强农村清洁工程建设中环卫设施的使用和管护,加快长效机制建设刻不容缓。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1]1号)和实施民生工程的要求,现就加强农村清洁工程后续管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以保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发挥长期效益为目标,以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为基础,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建管并重。既要注重农村清洁工程基础设施的建设,也要注重农村清洁工程基础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实现建设与管护的统一。
2、乡镇为主。坚持乡镇政府在农村清洁工程基础设施管护中的主体地位。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农村清洁工程的使用、管护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
3、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鼓励以“市场取向、社会化运作”的模式,积极探索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管护的有效途径。
三、政策措施
1、管护范围。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项目中建设、购置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设备,重点是生活垃圾转运站、小型生活垃圾焚烧炉及垃圾转运车等。
2、管护主体。建设、购置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设备,在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的乡镇政府使用、管理。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的乡镇政府应对农村清洁工程设施、设备及时进行资产登记,明确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并负责对运行管理状况进行监督。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转运站设施使用、管理的技术指导。
3、管护标准。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使用、管护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安徽省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导则》及厂家的要求实施;小型生活垃圾焚烧炉、垃圾运输车按厂家的技术要求实施;其他设施、设备由市县制定相关使用、管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