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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计〔2011〕17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行业主管局(办、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现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暂行办法》

  附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
先进个人评选暂行办法

  为调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有关单位和统计人员的积极性,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项统计报表制度,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根据《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建计〔201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省辖市、县(市)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有关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业(包括市政公用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从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坚持依法统计和规范统计,执行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报表制度较好。

  3.重视统计工作,不断改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条件和环境,重视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统计工作岗位明确,人员到位,力量充实。

  4.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本行业或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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