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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应急办反映。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清远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全面提升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一)应急准备。

  主要包括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宣教培训等。

  (二)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响应速度、指挥协调、信息公开、处置效果等。

  (三)善后处理。

  主要包括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事后评估等。

  (四)社会评价。

  主要包括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满意度、改进度评价等。

  三、考核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在清远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

  (一)自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1月5日前对上年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照《清远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进行自评。总结报告、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于1月10日前报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

  (二)测评。

  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牵头单位每年1月15日前根据各县(市、区)报送的自评情况,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视情况通报考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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