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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2010年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二)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考核各盟市规划期末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各盟市要对建设占用、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害损毁等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和地类变化情况及原因做出分析说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2020年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三) 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考核规划期间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重点核查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状况,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划面积、地类以及与占用基本农田的质量对比情况。
  (四) 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考核规划期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制定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核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及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核查各级人民政府逐级制定考核办法、开展考核、落实奖惩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落实责任制、责任书签订等情况,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查工作情况等。
  (五) 耕地等级与耕地质量建设情况。掌握各盟市农用地分等定级确定的耕地等级、耕地地力等级评定与划分、耕地质量建设和监测工作等情况。重点核查农用地分等定级中耕地等级评定、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补充耕地后期培肥改良、土地整治及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和耕地土壤改良、耕地等级和耕地质量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了解新增千亿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田间工程建设等情况。
  四、考核步骤
  (一)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8月2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书面报告,同时抄送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规划期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深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农牧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填写附件1-附件7,报送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 组织核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组成核查组对各盟市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查情况,于8月28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具体核查事宜由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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