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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2010年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2010年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1〕66号 2011年8月1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6-201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01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2006年-2010年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规划年期和时间
  按照国办发〔2005〕52号文件要求,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考核一次。2010年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2011年8月30日前对2006年-2010年规划期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二、组织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以自治区副主席赵双连为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国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白盾为副组长的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富友、农牧业厅副厅长翟琇、监察厅副厅长刘艳玲、审计厅副厅长吕靖原、统计局副巡视员王志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农牧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共同开展2006年-2010年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换届考察实绩分析的参考依据。
  三、考核内容
  全面考核2006年-2010年规划期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三项作为认定是否合格的核心内容。
  (一) 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考核规划期末各盟市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根据历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等成果,掌握规划期间耕地增减变化情况,核查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核查建设占用、灾害损毁、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补充耕地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各盟市要对规划期间耕地净增减情况、实际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大于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及未完成补充计划情况做出原因说明(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2010年耕地保有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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