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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贫困残疾人就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贫困残疾人就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10〕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龙胜各族自治县贫困残疾人就业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
贫困残疾人就业扶持暂行办法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采取非常的办法、非常的措施、非常的力度和非常的政策,加大投入,帮助残疾人扩大就业渠道,增加收入,改善生存状态,促进残疾人与全体国民一道,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原则,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力与机会,创造条件切实帮助更多残疾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残疾人实现就业,促进社会稳定与文明进步。
  二、扶持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拥有本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部份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扶助前未就业的城乡贫困残疾人,重点是特困残疾人。
  (二)本办法中的“特困残疾人”是指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一户多残的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00%--120%之间的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法定劳动年龄”是指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
  三、扶持内容、方式和标准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单位实行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福利企业除外),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经过县人劳社保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了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的企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适用时限:2009年10月1日以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3、补贴标准:按实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超比例安排1-4名的,给予用工单位每人500元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排5名(含5名)以上的,给予用工单位每人1000元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
  4、申请程序:用工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单位职工花名册和工资册、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身份证、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及被安排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写《龙胜县用工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经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核查,报请县人劳社保部门核准,县残联批准后兑现岗位补贴。
  (二)对残疾人经商办企业的补贴
  1、补贴对象: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营运6个月以上的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2、适用时限:2009年10月1日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残疾人。
  3、适用原则: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自主创业补贴。
  4、补贴标准:对特困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享受低保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一般贫困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5、申请程序:残疾人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龙胜县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经村委(社区居委)、乡镇残联调查核实,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报县残联审批后兑现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
  (三)对农村残疾人规模种养的补贴
  1、补贴条件和对象:一次性存栏:牛20头(含20头)以上,猪、羊等牲畜100头(含100头)以上,鸡、鸭等禽类2000羽(含2000羽)以上,年度内种植果树30亩(含30亩)、杉木和毛竹50亩(含50亩)以上的农村贫困残疾人。
  2、适用时限:2009年10月1日以后达到补贴条件的农村残疾人。
  3、适用原则: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规模种养补贴。
  4、补贴标准:对规模种养取得成功的特困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低保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补贴1500元,一般贫困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
  5、申请程序:残疾人凭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龙胜县农村残疾人规模种养补贴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乡镇残联调查核实,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报县残联审批后兑现补贴。
  (四)对残疾人创业就业培训的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低保残疾人和农村贫困残疾人。
  2、适用时限:200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创业就业培训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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