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风景名胜区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10〕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风景名胜区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风景
名胜区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龙脊风景名胜区旅游客运秩序管理,改善龙脊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状况,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优质的交通服务,树立景区良好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景区旅游客运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龙脊风景名胜区内实行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旅游专线客运运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价格。
第二条 龙脊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全面负责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工作。实行旅游专线客运运营后,由依法取得旅游专线客运经营权的单位实行旅游客运专营,旅游专线客运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建全各项管理制度。县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条 依法取得旅游专线客运经营权的单位,应组建旅游客运公司,负责经营龙脊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专线客运业务,在和大路口设立旅游专线客运停车场,并根据实际在景区内设立分站,方便游客观光游览。
第四条 龙脊风景名胜区旅游专线客运运营线路为:
(一)和大路口停车场至平安停车场路段;
(二)和大路口停车场至大寨停车场路段;
(三)和大路口停车场至龙脊古壮寨路段;
(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专营路段。
第五条 9座以上的旅游客运车辆不得进入景区。游客应在和大路口换乘景区旅游专线客运车辆或班线车辆进入景区。
第六条 下列车辆可以进入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