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乡(镇)合管站每月2日前向县合管中心报告辖区内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及住院分娩补助报销月报表及报账人员名册。
第四十四条 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资料要分乡镇、分门别类存档,便于查询。
(二)档案室要有铁门、铁窗,以防档案被盗、丢失。
(三)做好防火工作,档案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配齐消防设施,经常检查电器、电路,室内离人即切断电源。
(四)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力求档案不受损失,尽量延长档案寿命。
(五)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查阅档案必须有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办公室要建立如下档案:1、基线调查材料档案;2、入保登记情况档案;3、缴费情况档案。4、住院费用补偿档案;5、门诊费用补偿档案;6、统计报表档案;7、文件档案;8、计划、总结宣教材料档案;9、督查情况档案;10、投诉材料档案;11、财会档案;12、会议资料档案;13、住院分娩补偿档案。
第四十五条 合作医疗票证表册管理制度。
(一)各种票证、表册由县合管中心统一印制,印制要有计划。
(二)县合管中心发放表册要有登记,乡(镇)合管站到县合管中心领取各种表册。
(三)票证、表册要专人保管,专项使用,书写正规,字迹清晰,项目齐全,数字准确,统计及时,报表无误。
第十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 县委、县政府对在龙胜各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力或者违反实施方案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管委会、监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不到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合管办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辞退或分流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合作医疗运行受阻的。
(二)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影响合作医疗运行秩序的。
(三)挪用、挤占、截留、瞒报合作医疗运行基金的。
(四)有意拖延兑付报销补助和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五)套用、转借合作医疗预拔资金,造成补偿短缺的。
(六)为他人及亲友提供虚假证明或知情不报的。
(七)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偿比例的。
(八)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资格。
(一)出具虚假证明为他人谋取好处的。
(二)有意推卸责任,签署虚假姓名,导致运行混乱的。
(三)不执行基本医疗诊疗目录、药品目录、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检查的。
(四)不执行诊疗常规,采用挂名挂床住院、做假病历、开假发票、分段记账等方式增加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