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按规定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合作医疗信息并及时上报。
(八)负责按规定做好各种档案管理,确保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定期对乡(镇)合管站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九条 合作医疗廉政制度。
(一)办公室干部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能擅自离岗。
(二)勤政廉政,秉公办事。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及时按规定办理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相关手续,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群众宴请、“红包”,不吃、拿、卡、要、坚决杜绝钱权交易。
第四十条 合作医疗审核工作制度。
(一)医疗审核人员必须坚持依章办事的原则。办事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二)对门诊、住院费用的结算审核要认真、仔细,每一个治疗、检查、药品项目必须与收费明细项目一致。
(三)对所有审核对象必须一视同仁,严禁为领导、亲属、朋友、熟人送人情。严禁违规操作。
(四)每月对乡(镇)合管站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指导一次以上。
(五)发现乡(镇)合管站和定点医疗机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或合管委报告。
第四十一条 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农民缴纳、社会筹资、财政补助的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必须存入龙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管钱不管帐,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确保基金封闭运行。
(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实行专户集中支付,县内住院费用实行网络直报制,门诊费用、县外住院在参合乡(镇)合管站报账。
(三)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用于办公经费。
(四)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每月15日前公布上月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群众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合作医疗公示制度。
(一)县、乡、村定期公示门诊报销、住院报销、住院分娩补助情况。
(二)公示的内容应在醒目位置上墙,内容要详细、清楚、统一格式。
(三)公示的内容如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改。
(四)参合农民对公示内容不清楚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其作出耐心解释,保证基金运行的公开透明。
第四十三条 合作医疗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一)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合作医疗阶段性工作,研究分析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县合管中心对乡(镇)合管站合作医疗各种登记、统计报表进行定期检查,审核登记及报表的规范性和数字的真实性,以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