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确定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标准,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补偿比例;指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保证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五)定期检查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
(六)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公平、合理地补偿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维护参合者权益;
(七)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传递、贮存、反馈、上报合作医疗信息;
(八)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九)定期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县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成立龙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
成员由县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三十七条 县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二)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落实到位情况;
(四)检查监督贫困人口合作医疗参合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补偿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等问题;
(六)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七)检查监督定期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资金使用账目情况;
(八)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规范情况;
(九)定期组织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县委、县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及时纠正和解决合作医疗运行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纪和截留、侵占、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第九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相关制度建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职责。
(一)执行县合管委的决议、决定,具体负责合作医疗业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开展基础调查工作,草拟实施办法。
(三)负责审定县内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医疗转诊,审核医疗费用的补偿工作。
(四)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承担基金的预决算工作,执行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要求筹集、管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
(五)负责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六)负责调查核实补偿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