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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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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住院及转诊规定

  第二十九条 住院治疗机构规定:
  (一)县级定点机构: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
  (二)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三门镇卫生院、瓢里中心卫生院、平等中心卫生院、乐江乡卫生院、伟江乡卫生院、江底乡卫生院、马堤乡卫生院、和平乡卫生院、泗水乡卫生院。
  (三)县外入住医院必须是当地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立非营利性质的医疗单位。
  第三十条 住院实行自由选择和审批相结合的方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住院,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本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自愿选择,即在本县范围内患者可持证到县、乡(镇)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需办理转诊手续;龙胜镇籍的农村居民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在县中医院。
  (二)转到县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持县内县级医院或县内乡镇卫生院转诊证明、合作医疗证,到乡镇合管站审批备案。否则补偿比例按10%计算。
  (三)急重病人可先就近住院抢救,次日凭医院疾病证明补办转诊手续。否则补偿比例按10%计算。
  第三十一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患急重病需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在入院三天之内要电话报告县所属乡镇合管站,不准冒名、假名住院治疗及伪造各类住院凭证、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医疗机构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治疗规程,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把好医疗安全关,防止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县内定点住院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条款和按照《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超范围用药不予报销。已报销的经审查属超范围的各类医治、用药项目费用,将抵扣医疗单位拨款,由接治的医疗单位自负。各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不乱用、滥用药品,不开大处方,不开搭车药,医疗单位开具疾病诊断书要真实,不能弄虚作假。

第八章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及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成立龙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三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发动工作;
  (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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