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重大疾病:住院补偿金额达10000元的患者,以后住院再发生的住院费用按60%比例补偿。
一年内每人累计住院、大病、慢特病补偿金三项合计不能超过50000元。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费用范围。
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下列范围的医疗费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予以支付:
(一)《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所规定的药品费用。药品报销范围:区级和市级医疗机构要达90%以上,县级医疗机构要达95%以上,乡级医疗机构要达98%以上。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诊疗项目范围》所规定的不予支付费用范围和自付部分费用范围以外的费用。
(三)县级及县外医疗机构住院费按12元,乡镇医院按实际床位收费标准计入报账基数。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医药费用的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诊疗项目是指参加人员在住院期间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医药费用的项目。下列项目费用按60%计入报账基数。
(一)诊疗设备医用材料类: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正电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PET)、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多功能心电监护、纤维镜检查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体外震波碎石与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按国产材料支付)。
(二)治疗项目类:各种显微镜手术、微创手术、腹腔镜检或手术、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手术费用。
(三)县级医院自制品:县医院的烧伤膏和中医院的接骨膏。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惯用的范围
(一)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除《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外的所有药品;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和开展要自负费用项目检查时,要实行告知制度,并要求患者签字同意.凡因不试行告知制度而引起投诉的,由所在医疗机构支付该项费用。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家庭病床费、健康教育费、疾病诊断证明费用等。(2)出诊费、自请特别护理、乳房按摩费等特殊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计划免疫接种、疫苗费、婚检等公共卫生和保健性项目。(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拐杖、轮椅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