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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普通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一)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儿头皮静脉注射、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火罐;
  (二)医技检查费: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
  (三)材料费: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
  (四)药品费:限于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第十七条 住院费用补偿管理:
  (一)补偿地点: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在新农合乡镇管理站报账;县、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医药费用直接在医疗机构减免(即网络报账),医疗机构结算好后于每月底结算于次月2日将有关补偿财料上交合管中心;
  (二)县外补偿需提交材料: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发票、疾病诊断书、出院通知、有效住院发票、费用一日清单(或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领款人的身份证。转上级医院的需转诊证明。外伤患者需门诊病历。
  同时参加了人寿、财产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先到合管办办理报账手续的,按程序进行补偿,并在提供给保险公司的复印件上盖章;如先到保险公司办理报账手续的,则携带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清单和原相关票据的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章)进行报账。合管办审核时应先将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从报帐总数减去,才按比例补偿。
  第十八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住院分娩的产妇每例补助200元。(剖宫产、产妇若合并大出血、子痫、妊高征的按住院补偿)。
  第十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项目仅限于本院能开展的诊疗项目,院外项目不能变相给予补偿,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
  (一)起付线:乡镇卫生院100元,县级医院300元,县外医疗机构500元。每次住院均扣起付线(大病除外)。
  (二)住院补偿比例为:县内乡(镇)卫生院补偿80%;县内县级医疗机构补偿55%。县外医疗机构补偿45%。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的成员在县级和县外住院补偿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再上调10%。在县级和县外住院期间用中医药治疗的费用补偿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再上调10%。
  (三)将新生儿疾病纳入产妇住院补助。
  第二十条 慢特病门诊费用补偿管理:
  (一)实行年底补偿制,起付线、补偿比例同普通住院。
  (二)慢特病种:高血压Ⅲ期、糖尿病、冠心病、甲亢、类风湿、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结核病、尿毒症、再障、白血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地中海贫血、帕金森氏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癫痫、脑瘫。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报县合管中心批准备案,可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治疗。
  (三)慢特病人在乡镇合管站补偿,补偿需提交材料: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当年参加合作医疗的缴费发票、疾病诊断书、门诊有效发票、慢性病门诊有效发票是参合人员年内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治发票,在村卫生所室治疗发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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