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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60周岁以上的老人确因经济困难,无法缴纳个人合作医疗资金的,由该农户向村民委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个人缴费由县财政代缴,合作医疗证由合管办填写核发。
  第九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证并落实节育措施和双女结扎户的家庭经申请并通过计生部门核实后,报人民政府审批同意,个人缴费资金由财政代缴,合作医疗证由计生部门填写核发。
  第十条 缴费时间:2010年11月1日--12月31日。参合率:达95%以上。
  第十一条 缴费地点: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简称“合管站”),也可由乡村医生或乡村干部代收。
  第十二条 缴费方式:收费人员要开具正式收费发票给农户,收缴的资金存入龙胜各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银行专户,代收人员同时将缴费人员花名册、发票存根交乡(镇)合管站存档管理,并将缴费人员家庭、个人档案报县合管中心备查。参合人员登记表合作医疗证号栏中原已参合的农户要注明原有的医疗证号,缴费发票一定要填写参合户所有参合人员的姓名并粘贴在医疗证上。

第四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金的使用渠道及补助支付规定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由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基金使用实行住院统筹与家庭账户管理相结合。
  (一)建立门诊统筹账户。以户为单位按每人每年40元的基数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不再设立家庭账户。
  (二)建立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共110元为基数建立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补偿、住院分娩补偿和提留风险金等。
  (三)县、乡(镇)合管站对基金管理要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桂财社[2008]7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桂财会[2004]29号)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标准:
  (一)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乡(镇)、村级门诊就医发生的补偿范围内的费用,按40%给予补偿;县级门诊就医发生的补偿范围内的费用,按30%给予补偿。
  (二)封顶线:参合农民全年门诊累计每户补偿封顶线为每户门诊统筹金额的2倍。
  第十五条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管理:
  (一)参合患者在本县定点医院、村卫生室所(室)门诊时,由就诊医生先查看《龙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验明身份后,根据病情开出双份处方。
  (二)参合患者持处方复印件一份,有效发票,医疗证到乡镇合管站办理补偿手续。合管站经办人员在新农合系统中,首先查看历年门诊家庭账户是否有余额。如果历年家庭帐户中有余额,则先在余额范围内进行核销,直至核销完毕。其次查看门诊统筹账户中的金额是否在封顶线范围内。如果门诊统筹账户中的使用金额在封顶线之内,则在门诊统筹账户中进行费用登记。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和补偿金额,并在合作医疗证上注明获得门诊补偿的情况。卫生所填写《龙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登记表》以及审批单并由参合患者签名,每月底报合管站。
  (三)乡镇合管站每月底收集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处方、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登记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审批表》,进行一一核对,无差错时,汇总本乡镇门诊统筹补偿金额,并汇总,于次月2日上报县合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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