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10〕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龙胜各族自治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2011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探索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保健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精神,按照卫生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方案(2010年修订)》(桂卫农卫〔2010〕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桂卫农卫〔2010〕28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了2011年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是弘扬互助共济精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保障农民身体健康,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的对象
第四条 户籍在龙胜县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30元合作医疗资金即可参加当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除外)。
第三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金筹集
第五条 筹资渠道及金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市财政、县财政补助,集体扶持,个人缴费四部分构成,筹资金额每人每年150元。其中:(1)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凡在12月30日前主动参合的,个人只需交20元,县财政扶助10元;(2)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3)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9元;(4)市县每人每年补助21元;各级财政补助经费按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数核拨。
第六条 缴费以户为单位,一次交纳一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该农户缴费时要出示户口簿。
第七条 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军烈属、伤残军人确因经济困难,无法缴纳个人合作医疗资金的,由该农户向村民委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民政局审批同意,个人缴费资金由民政局代缴,合作医疗证由民政局填写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