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龙政发〔2010〕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龙胜各族自治县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
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精神,为确保我县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顺利实施,实现预期目标。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县人民政府签定的2010年度公共机构目标责任状,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制定《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与各乡镇、县直各级公共机构能源单位签定责任状,将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县直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单位。同时建立奖惩机制,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列为三个文明建设评比依据。
一、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行政辖区内各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单位。
二、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8分)
1、《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应把资源节能节约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能部门、制定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问题(4分)
2、设置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1分)。
3、根据全县目标任务,制定年度节能计划目标和实施方案,有计划、有保障、有考核、有总结。(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