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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做好我区学校安全保卫“三防”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三防”设施配备标准
  (一)合理配备安保人员。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0]95号)的要求,全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学校安全协管员公益岗位。规模在200人以上的,每校至少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协管员;寄宿学生在200人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每校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协管员。在校生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每校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协管员,并按照每增加500名学生增加1名专职协管员,寄宿制学校每增加300名学生增加1名专职协管员的标准进行配备。
  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学校、幼儿园(含教学点)至少配备一名兼职协管员。
  各级各类学校设立保卫处(科、室),以及配置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保卫干事的数量,应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核定和配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配好安保人员装备。
  学校保安人员和安全协管员应按要求统一配备防暴帽、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警棍、辣椒喷雾器、钢叉、手电等执勤、防护和抓捕器械。
  学校安全协管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着装,随身佩戴“安全协管执勤证”。协管员服装、《执勤证》由自治区教育厅商自治区公安厅统一样式(式样及说明参见附件)。
  协管员服装、《执勤证》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式样标准自行制作,或者由各学校报名造册,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后,上报自治区统一订制。
  (三)物防与技防设施配备标准。
  1.消防设施的配备
  学校应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学校所有建筑的安全出口,要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规模较大的学校,重要部位和重点场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火栓和灭火器。消防器材要使用经消防部门认定或许可的器材。
  需配备灭火器的重点场所:(1)实验室及危险物品储藏室;(2)计算机室:计算机、传真、复印等设备集中存放点;(3)配电房;(4)锅炉房;(5)食堂、膳食厅;(6)图书、阅览室、档案室;(7)宿舍出入口;(8)财务室;(9)广播(电视)室、网络中心;(10)多媒体教室及控制室;(11)汽车(停车)库,等等。
  每层需配备灭火器数量=每层面积(平米)÷150,如果计算结果小于2,应设2个灭火器。
  灭火器设置点要求:(1)本层内任意位置距灭火器不大于20米。(2)灭火器可以集中设置,也可以分散设置,但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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