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申报开设专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原件各2份):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的理由),并附办学主管部门意见;
(二)论证报告(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新设专业的实施性教学方案;
(四)新设专业所需的师资、教室、学生宿舍、实训场所、实训设备、图书资料等情况汇总表及教师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学校开设专业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申报开设专业,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申报开设《专业目录》外专业,于每年1月份第5至第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申报开设《专业目录》内专业,由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于每年2月份第5至第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专业不安排招生。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专业,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将中等职业学校停办专业的情况汇总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对试办的《专业目录》外专业要限期检查评估。
第十八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由行业、企业和教科研机构等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组织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全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依据审批权限取消该专业的设置及招生资格;对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该专业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