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达到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
(四)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
l.至少有1名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在编专业教师,县级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学校可为聘用教师,但须已聘用3年以上,且有4年以上的续聘用合同;
2.至少有2名本专业本科学历以上且具有中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在编专业教师,县级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学校可为聘用教师,但须已聘用3年以上,且有4年以上的续聘用合同;
3.至少有3名以上“双师型”专业教师,县级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学校至少有2名以上;
4.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在审查新设专业时,应根据专业发展规划,优先考虑办学条件好、有相关专业建设基础的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注重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培育专业品牌和特色化办学。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专业培养目标、教学方案、课程标准等须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专业目录》内专业,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专业目录》外专业,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试办,试办满三年可申请正式设置,经评估合格,取得专业设置资格。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其审核同意,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