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区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备案工作;
(二)负责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备案工作;
(三)负责中等职业学校试办和设置教育部颁发的《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外专业的备案工作。
第六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所辖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
(一)负责统筹规划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
(二)负责审核所辖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负责审批所辖中等职业学校具有专业设置资格的专业设置对应的《专业目录》内“专业(技能)方向”。
第七条 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所属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
(一)负责统筹规划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
(二)负责审核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负责审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具有专业设置资格的专业设置对应的《专业目录》内“专业(技能)方向”。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设置标准和程序,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专业设置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设置标准和程序,自主设置《专业目录》内专业及“专业(技能)方向”。
(二)自治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设置标准和程序,自主设置具有专业设置资格的专业对应的《专业目录》内“专业(技能)方向”。
(三)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未通过合格学校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未通过合格评估前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二)具备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以及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专业纸质图书资料不少于2000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