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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指导公安、司法机关设置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卫生部门开设的自愿戒毒机构以及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等机构开展药物滥用监测技术工作;

  (五)对本辖区发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突发、群发的滥用事件,及时报告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药物滥用监测中心。

  (六)配合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预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宣传培训活动。

  第八条 公安、司法机关设置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卫生部门开设的自愿戒毒机构以及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等机构应建立本机构药物滥用监测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对所有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进行登记,填报《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并按规定上报;积极配合药物滥用监测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进行相关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

  第九条 公安、司法机关设置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卫生部门开设的自愿戒毒机构以及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等机构,应按要求填报《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无在线上报能力的单位将填写好纸质报表每个月报送服务本辖区的区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有在线上报能力的单位应将纸质调查表转换成电子表格通过“国家药物滥用监测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电子调查表编号应与纸质调查表编号相对应,每半年将纸质调查表报送服务本辖区的区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十条 《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应及时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 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中心每年第一季度将全区上年度药物滥用监测报告上报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药物滥用统计分析情况向自治区禁毒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药物滥用监测机构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授权,不得发布药物滥用监测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物滥用 是指非医疗目的需要,反复、大量地使用具有依赖特性的药物或物质,致使滥用者产生依赖状态,由此带来严重的个人健康和公共卫生问题以及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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