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通知
(龙政发〔2010〕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气象灾害的科学预测和预防,强化防灾减灾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龙胜各族自治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规划原则
1.3 规划编制依据
1.4 规划目标
1.5 主要任务
第二章 基本情况
2.1 地理位置
2.2 地形地貌
2.3 地质土壤
2.4 气候概况
2.5 土地利用和农业布局
2.6 水系水利
2.7 交通道路
2.8 风景名胜
2.9 社会经济
第三章 气象灾害防御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3.1 主要气象灾害分布
3.2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3.3 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分析
第四章 气象灾害对各行业的影响及防御措施
4.1 气象灾害与农业
4.2 气象灾害与交通运输
4.3 气象灾害与电力能源
4.4 气象灾害与城市建设
4.5 气象灾害与旅游业
4.6 气象灾害与人体健康
第五章 气象灾害风险区划
5.1 暴雨洪涝
5.2 冰雹大风
5.3 低温冷害
5.4 干旱
5.5 大雾
5.6雷电
5.7 高温
5.8 地质灾害
5.9 气象灾害综合
5.10 气象灾害防御
第六章 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措施
6.1 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
6.2 气象灾害预报警报系统
6.3 气象灾害综合服务系统
第七章 气象灾害防御非工程措施
7.1 抗旱排涝工程建设
7.2 人工影响天气工程建设
7.3 防雷工程建设
第八章 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建设
8.1 应急避险工程
8.2 应急保障工程
8.3 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
8.4 气象灾害防御制度
8.5 气象灾害应急处理
8.6 气象灾害防御教育与培训
第九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9.1 加强组织领导
9.2 强化法制建设
9.3 纳入发展规划
9.4 健全投入机制
9.5 依托科技创新
9.6 促进联动合作
9.7 提高防灾意识
9.8 防御规划实施
第一章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为依据,以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区划为基础,以多发、频发气象灾害的地方的防御工作为重点, 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行业、各乡镇、村屯的作用,综合运用科技、行政、法律等手段,着力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服务、风险管理、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趋利避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规划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趋利避害”的原则
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放在首位,完善紧急救助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气象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改善人民生存环境,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普及教育,提高防御和抗击气象灾害的能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1.2.2 坚持“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气象灾害防御立足于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非工程性措施与工程性措施相结合。大力开展防灾减灾工作,集中有限资金,加强重点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着重减轻影响较大的气象灾害,并探索减轻气象次生灾害的有效途径,从而实行配套综合治理,发挥各种防灾减灾工程的整体效益。
1.2.3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气象灾害防御要实行“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采取因地制宜的防御措施,按轻重缓急推进区域防御,逐步完善防灾减灾体系。集中资金,合理配置各种减灾资源,减灾与兴利并举,优先安排气象灾害防御基础性工程,加强重大气象灾害易发区的综合治理,做到近期与长期结合、局部与整体兼顾。
1.2.4 坚持“依法防灾,科学应对”的原则
气象灾害的防御要遵循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划,并依托科技进步与体制、机制的创新,加强防灾减灾的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提高科技减灾水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工程建设应当科学合理避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的标准应当进行科学的论证,防灾救灾方案和措施应当科学有效。
1.3 规划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6)《全国气象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技术大纲》
(7)《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
(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
(9)《广西壮族自治区山洪灾害防治规划》
(10)《龙胜各族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预案》
(11)《龙胜各族自治县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12)《龙胜各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预案》
1.4 规划目标
1.4.1总体目标
建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以非工程措施为主、工程措施为辅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及其信息发布能力,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增强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知识水平,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和“灾害监测预警、灾害信息发布、防灾科普宣传”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一批对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关键性作用的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减轻各种气象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