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
(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三)婚姻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证明。
第十条 因投资经商、创办企业、纳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在本市投资办企业的外商,一次性投资5万美元的,如本人不办理,可允许一名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二)在市区一次性投资30万元、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即一区四园)一次性投资20万元的,项目开工或开业后,引资单位出具证明,且有固定住所的,本人、无工作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三)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的,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投资者,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准许本人及其无工作的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投资证明、项目开工开业证明或税票;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四)婚姻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配偶无工作证明。
第十一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夫妻两地分居,投靠配偶的;
(二)未婚子女可随父或随母;
(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来宁投靠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五)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婚姻证明;
(二)户籍证明、出生证;
(三)父母投靠子女需出具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身边无子女的证明;
(四)父母双亡投靠直系亲属的,需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