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格的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六)婚姻证明;
(七)配偶无工作证明。
第七条 凡在西宁城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成套商品房,可申办本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工作的人,下同)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商品房属多名共同人所有的,只能为一户办理落户手续。
本省外州县单位和国家、省直行业单位在本市构建住宅出售给职工的,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地名使用证,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
(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三)婚姻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第八条 本省户籍人口在西宁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可申办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符合本规定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
(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三)婚姻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第九条 外省户籍人口在西宁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可申办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符合本规定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