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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格的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六)婚姻证明;

  (七)配偶无工作证明。

  第七条 凡在西宁城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成套商品房,可申办本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工作的人,下同)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商品房属多名共同人所有的,只能为一户办理落户手续。

  本省外州县单位和国家、省直行业单位在本市构建住宅出售给职工的,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地名使用证,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

  (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三)婚姻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第八条 本省户籍人口在西宁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可申办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符合本规定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

  (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三)婚姻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第九条 外省户籍人口在西宁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可申办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符合本规定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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