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2011〕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公安局制定的《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实施细则
(西宁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分为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
第五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入学前户口在省外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在西宁就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
(二)入学前户口在本省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在西宁的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
(三)入学前户口在本市市区及市辖县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的,须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符合本规定情形之一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毕业分配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事等部门录用证明及用人单位的落户证明;
(四)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毕业院校所在地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