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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意见的通知


  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时应坚持“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的原则。

  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的范围为:省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规划管理情况,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包括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等内容。

  三、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要做好的几项工作

  (一)组织好学习和宣传。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专题学习,领会这项制度的精神和实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重点是向政府领导宣传,相关部门宣传。

  (二)保障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近期省政府将向部分城市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支持、配合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落实好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和生活保障。

  (三)抓紧实施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工作。《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各地要加快建立本地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尽快向下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实现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全覆盖。

  (四)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遴选与储备。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遴选工作,推荐出具有行政管理工作经验,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规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水平的人选,供各级政府遴选;要注意收集相关人才信息,做好人才储备。

  (五)要加强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体系和制度,高效推动督察员工作的开展。要结合《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皖政办〔2011〕10号)的实施,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要明确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确保全省形成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规划督察工作网络。

  附件:《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皖政办〔2011〕10号)(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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