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意见的通知
(建稽〔2011〕10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现将《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皖政办〔201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确立了“十二五”期间工业化、城镇化“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在新形势下,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省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需要合理引导城镇化发展的规模、速度和节奏。通过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可以保证用规划来实现节约空间和土地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确保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依法合规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超前性和特色性,在规划实施中不能随意被破坏。通过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可以制约“以人代法、以权代法、违法干预、私改规划”的现象,来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在市场化的条件下,城乡规划面临着多元化的利益格局、日益增加的多种需求和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的挑战,规划调控的目标越来越复杂,难度也越来越大。通过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可从制度上落实《
城乡规划法》对强化规划执行监督检查的要求,扭转部分建设单位有法不依,主管部门执法不严、疏于管理,甚至违规越权审批等问题,遏制违规开发建设行为。
(四)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预防违法避免损失的重要保障。规划节约是最大的节约,规划浪费是最大的浪费。违法建设一旦形成,将对城市建设产生不良影响,拆除违法建设所产生的资源浪费是巨大的。通过实施规划督察员制度,可以建立事前监督机制,防患于未然,有效降低建设成本。
二、准确把握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强化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加强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预警预防,严格城乡规划的实施,进一步有效地保护资源、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