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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申报及竣工验收制度的通知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对没有进行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并合格的建设项目颁发房产、土地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登记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验收工作。

  十三、各县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附:
  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申报表

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基本情况

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编号

项目名称

受 让 方

规划用地面积

规划建筑面积

规划容积率

规划

绿地率

规划建筑密度

规划小户型比例

申报类别

开工(  )、竣工(  )、开工延期(  )、竣工延期(  )

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

开工许可文件编号

实际开工

土地面积

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文件编号

实际竣工

土地面积

开、竣工

延期项目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受让方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开、竣工延期原因简述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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