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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申报及竣工验收制度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申报及竣工验收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201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西宁市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申报及竣工验收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西宁市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
申报及竣工验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行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西宁市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申报及竣工验收制度,内容如下:

  一、在西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下同),自2010年4月1日起(含4月1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现状补办出让的除外,下同),须在该合同宗地开工、竣工时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

  二、2010年4月1日前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统称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该合同宗地尚未开工、竣工的,应将该合同宗地开工、竣工时间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已经竣工的,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分期项目可分期申请验收。

  其中在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该合同宗地已竣工的,还需在2011年8月1日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该宗地的实际开工、竣工时间。

  三、截至2010年3月31日,凡已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满一年未开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2011年8月1日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延迟开工原因,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自2010年4月1日起,凡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出让合同约定到期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延迟开工、竣工原因,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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