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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公共部位照明光源、灯具、控制开关及附件应采用节能产品。

  第三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及各地关于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装修材料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和通过质量认证的材料、产品。公共部位装修材料应安全环保、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满足防火性能要求。

第五章 户外小区环境

  第三十七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室外环境应结合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民风民俗特点,合理布局,完善功能、方便生活。

  第三十八条 小区应有室外活动场地并设置安全、经济、实用的健身、休闲等设施。

  第三十九条 小区绿化应种植适宜当地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树木和花草,满足当地覆土绿化要求,减少硬铺装,兼顾观赏性和实用性。

  第四十条 小区道路应安全便利。机动车道路应满足消防、防灾、救护等通行要求。

  第四十一条 小区道路设施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第四十二条 小区设置停车位指标应体现差别化要求,适当配置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廉租住房小区应设置公共停车位。

  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方,小区建设宜采用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的设备设施。

  第四十四条 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点或转运站。

  第四十五条 小区应配置与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厕所。

  第四十六条 小区室外照明设施应节能、经济、美观,满足照明需要。

第六章 施工和验收

  第四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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