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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基本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应不低于下列规定:

  (一)卧室:双人10㎡ ,单人6㎡。

  (二)厨房:4㎡。

  (三)卫生间:3㎡。

  廉租住房可根据功能需求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65%。

  第二十四条 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必须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应选择合理的建筑体形、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应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第二十七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宜建设适当比例的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使用的无障碍设施的套型。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保障性住房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 装饰装修与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室内设施设备完整,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粉刷完成,达到入住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倡导通过样板房试点模式,为居民提供装修服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室内外装修应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严禁装修破坏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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