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本导则未涉及的保障性住房设计技术内容,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
第十九条 除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外,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基本空间。
第二十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可按下列建筑面积分类表选取。
表1 建筑面积分类表
套型分类
| 30型
| 40型
| 50型
| 60型
|
建筑面积(m2/套)
| 30~39
| 40~49
| 50~59
| 60~65
|
使用面积(m2/套)
| 19~25
| 26~35
| 36~47
| 48~53
|
居住空间(个)
| 1~2
| 2~3
| 3
|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