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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本导则未涉及的保障性住房设计技术内容,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

  第十九条 除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外,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基本空间。

  第二十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可按下列建筑面积分类表选取。

  表1         建筑面积分类表

套型分类

30型

40型

50型

60型

建筑面积(m2/套)

30~­­39

40~49

50~59

60~65

使用面积(m2/套)

19~25

26~35

36~47

48~53

居住空间(个)

1~2

2~3

3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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