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保〔2011〕1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建设水平,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是安徽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保障性住房的新建、改建、配建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四条 本导则的规定为对保障性住房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按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积极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应符合适用性、环境性、经济性、安全性、耐久性的住宅性能标准要求。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 本导则未涉及内容,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建设规定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