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等收费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1〕134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等三项工作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函》(皖国土资函〔2011〕86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省矿业评估师协会接收探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委托,对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可以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评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省矿业评估师协会接收你厅委托,开展矿业权价款评估细审(确认、备案),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规定,因矿业权价款评估细审(确认、备案)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列支。
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省矿业评估师协会应坚持申请人自愿的原则,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接文后,省矿业评估师协会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
四、本文自2011年7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期满前3个月请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费标准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费标准
附件1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费标准
矿山规模
| 投资额50万元(含50万元)
| 投资额50-200万元(含200万元)
| 投资额200万元
以上
|
收费标准(元)
| 7000
| 10000
| 1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