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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


  (三)注销土地登记是因土地权利的消灭而进行的登记为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登记不收取土地登记费。

  (四)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等。其他登记按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的,可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简装每本10元,精装本每本20元,农民建房的证书工本费按每本5元收取。因证书遗失、损坏需要补发和换发时,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13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土地登记费。国家和省有其他减免收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土地登记收费政策的正确实施。

  六、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用公示栏或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和所在地的土地登记服务联系电话,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2项“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6目土地登记费。同时,要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08〕113号文件同时废止。凡以往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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