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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1修订)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号)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6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技术进步、政策激励、依法管理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 本省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六条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州级人民政府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用能单位分解落实节能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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