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公告涉及项目完工的标准,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方法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方法
一、原实行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改为查账征收的纳税申报方法
(一)预缴申报:
实际利润额+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原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栏。
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原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原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纳税年度适用税率
(二)汇算清缴申报:
1.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第3列“调增金额”。
2.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原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第4列“调减金额”。
二、实行查账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方法
(一)预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