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
1、规划总平面:包括用地范围、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库)、出入口位置、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满外尺寸,退让距离等;
2、技术指标:包括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3、建筑单体: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高度、层高、外檐装饰、内部平面布置、建筑面积等;
4、应拆除或者保留的建筑物情况;
5、建设用地范围内(含界外处理范围)临时建筑情况;
6、建设用地范围内(含界外处理范围)违法建设情况;
7、设置和使用标准地名情况。
(二)市政管线工程
1、管线规格、平面位置、覆土深度、塔(杆)位;
2、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三)市政交通工程
1、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横断面形式、宽度、承台平面位置;
2、路面标高、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查验要求。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的,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进行查处。建设单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后,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规划验收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上标注违法建设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墨线复核实测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施工过程规划测量和竣工规划测量,并编制相应测量技术报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规监字[2008]7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