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售楼处和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现场悬挂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围护结构(平面位置)、基础(平面位置)、墨线、地下主体、正负零、地上主体,外檐装饰;
(二)市政管线工程:管线平面位置和管线规格以及塔(杆)位、地下管线覆土深度、架空线高度等;
(三)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平面位置、宽度、横断面形式、承台平面位置、路面高程、梁底标高等;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在建筑工程施工至墨线部位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墨线复核实测报告》做书面审核,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围护结构、基础、墨线、地下主体各层工序开工前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测绘单位和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实施动态检查,并由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挖槽后和覆土前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测绘单位和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实施动态检查,并由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分期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地下空间项目提交地下空间竣工复核报告);
(三)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四)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纸质及电子版现场实景照片、交验标准地名证书等)。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应当严格按照实际建成情况进行实测。《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现状地形和各项技术指标。竣工总平面图中标注的所有尺寸均为满外尺寸(包括保温层和外装饰层),标注位置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