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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规法字[2011]302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4月14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规划证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证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天津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分)局和各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证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内容:
  (一)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过程检查;
  (二)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其发放《建设工程证后管理注意事项通知书》,并要求建设单位签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施工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施工计划制定跟踪检查计划。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施工计划,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调整后的施工计划。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结合跟踪检查计划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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