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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延期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延期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
(皖价费函〔2011〕104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续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皖公交管函〔2011〕10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08〕67号)规定执行期已满,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正在审核中,因此,同意原规定延期执行,执行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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