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安徽粮食批发市场交易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2011〕110号)
省粮食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函》(皖粮办〔2011〕4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09〕73号)执行期限已到,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能够较好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各方反应良好,同意继续按原收费标准执行。交易手续费:向交易双方各收取不超过合同成交金额的3‰,具体收费标准由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与成交双方协商确定;保证金:交易双方按合同金额的10%向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缴纳,合同按期如约履行后,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应及时将保证金本息归还交纳者。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