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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1〕1106号)


各市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我厅制订了《安徽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项目学员的管理,建立培训学员考核机制,根据《安徽省会计领军人才“三五”工程培养规划》和《安徽省会计领军人才“三五”工程培养实施方案》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

第二章 考核细则

  第三条 安徽省财政厅、受托培训单位和学员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学员日常考核工作。
  第四条 学员考核分为集中培训、跟踪管理和社会实践三大部分。其中,集中培训考核由学员学习考勤、参与课外讨论、提交培训成果、自学课程完成情况等内容组成。跟踪管理考核由参加论坛和专题讲座、科研课题研究、工作业绩、岗位胜任及单位满意度情况等内容组成。社会实践考核由组织参加调研活动、撰写调研报告、宣传会计法规政策、带动并促进本单位、本系统财务水平提高情况等内容组成。
  第五条 集中培训考核主要由受托培训单位负责,报安徽省财政厅审查并认定考核结果。其中,学习考勤成绩根据学员实际出勤情况评定,当次培训无故缺勤超过3天的学员,将顺延至下一期。超过两次缺勤超过3天或无故缺勤的,将自动被淘汰。参与课外讨论、提交培训成果、自学课程成绩均由受托培训单位和指导老师根据学员实际表现评定。
  第六条 各学员需根据受托培训单位提供的阅读书目,认真阅读并撰写读书心得,每年不得少于2篇,每篇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完成情况记入自学课程成绩。经受托培训单位和指导老师综合评定,未能按照当次培训要求完成自学任务的学员,将顺延至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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