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专家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科学公正的态度,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开展评估和咨询工作,独立、客观地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负责;
(二)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借评估咨询之机谋取私利;
(三)按时全程参加市局组织的活动,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
(四)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摘录、引用和外传;
(五)不得在参加评估和咨询等工作前向其他利害关系人透露本人或其他专家参加工作活动的信息,不得透露工作过程及审评意见的讨论情况。
(六)不得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活动或接触。
(七)不得以市局专家名义进行有关商业性活动;
(八)接受市局的培训、考核及监督。
第十五条 专家不能按要求参加市局安排的评估、咨询等工作时,应及时告知市局保化处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向市局保化处申明并申请回避:
(一)评估、咨询等工作涉及的产品系专家本人、亲属、学生、所在单位参与研制、指导、审评、投资或正在研制、指导、审评、投资类似产品的;
(二)与评估、咨询等工作涉及的产品、企业或个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职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应当终止其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专家所在单位,直至予以解聘;对于被解聘的专家,市局今后不重新再聘任。
(一)未如实申报本人基本情况,不具备聘用条件的;
(二)无故或连续多次不能出席、擅自离开市局组织的评估、咨询等工作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四)工作中出现严重差错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于承担专家工作的。
第十八条 专家在参加评估、咨询等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专家工作交流会,听取专家意见,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