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健食品组由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安全标准、保健食品检验、营养学、毒理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中药学、化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四)化妆品组由化妆品原料、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毒理学,皮肤科学,卫生学,化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五)能保证按时参加市局组织的相关工作,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专家的聘用程序:
(一)各有关单位推荐、在任专家推荐、市局直接提名并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
(二)被推荐人选作为专家候选人,经市局组织遴选并符合要求的,聘任为专家并颁发专家证书。
第七条 专家的推荐、遴选工作由市局保化处负责组织实施。遴选工作应严格执行规定条件,并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年龄和派出单位的结构比例。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每5年进行换届,专家聘用关系随换届自行解除。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九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市局组织的以下方面工作,并提供书面报告或意见:
(一)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和政策建议;
(二)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三)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工作建议;
(四)对重大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件提供技术咨询;
(五)承担市局委托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方面其他工作。
第十条 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评估、咨询等工作由市局保化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参加;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时,应从专家委员会中另行选取。
第十一条 参加评估、咨询等工作的同一专业领域的专家不得少于2人。如评估、咨询工作项目需综合多个专业领域,应在参与专家中确定专家组长,负责主持工作、综合专家意见、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涉及特殊专业的技术问题,保化处可报经市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根据需要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评估、咨询等工作。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在参加咨询、评估等工作中,经市局批准可调阅所需的相关技术资料。